燒燙燙「修正員警超時服勤,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者獎勵規定」出爐了! 不要輕忽自己的權利哦…改革是循序漸進的你,超時了嗎?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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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燙燙「修正員警超時服勤,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者獎勵規定」出爐了! 不要輕忽自己的權利哦…改革是循序漸進的你,超時了嗎? ... <看更多>
#1. 人事阿博師電子報106 年11 月份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有關修正「員警超時服勤(值日或加班)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 (業務加班費)獎勵規定」案. 1) 依據臺中市政府106年11月20日中市警人字第1060087356號函轉 ...
員警 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或督導勤務者,給予超勤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三、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 ...
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 ... 規定每月超勤時數計算及加班費支領上限,以及因公無法補休或未支領超勤加班費之 ...
#4. 燒燙燙「修正員警超時服勤,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 ...
燒燙燙「修正員警超時服勤,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者獎勵規定」出爐了! 不要輕忽自己的權利哦…改革是循序漸進的你,超時了嗎?
#5. 【新新聞】一份調查揭露立院修法仍不敢面對的問題:警察工時 ...
... 加班費以1.7萬元為上限,且依「員警超時服勤(值日或加班)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業務加班費)者獎勵規定」,每8小時折算補休1日,每 ...
#6. 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法制之研究
案件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超時服勤補償等規定出 ... 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 ...
#7. 人事類-警察加班費之法源依據? -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警察 機關所屬人員支領之加班費區分為業務加班費及超勤加班費。 ... 「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因治安狀況需要,員警每日超勤時數,以不超過四小時 ...
#8.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 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員,除支領單一薪酬人員加班費每. 小時支給基準,係按月支單一 ... 勤、值日(夜)費用,係由各機關自.
#9.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 立法院
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 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應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1 項之獎勵,. 以為補償6。由此可見,公務人員逾補休期限未補休假之時數 ...
#10.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對照表
又公務人員. 補休假如確因機. 關必要範圍內之. 業務需要,致無. 法給予補休,逾. 補休期限未補休. 假之時數,應例. 外按加班時之俸. (薪)給及加班時. 主管機關訂定之. 加班 ...
#11. 高雄市議會第2屆第6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執行情形報告表
查內政部警政署105年3月25日警署人字第1050073598號函示略以,員警超時服勤(值日或加班)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業務加班費)者,每半年累計總時數每達40小時 ...
#12. 警政署及所屬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政策或補政府行政之不足,因此其董監事. 名單中有不少是所負責督導之主管 ... 相同、業務相近者,亦未予以整併,致使 ... (二)員警超勤加班費於規定額度內覈實支給:.
#13. 785解釋之二-公務員超時工作怎麼辦? - 一起讀判決
最後則是本案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制定的「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每月超勤支領上限17,000元,超時服勤沒有補休、也沒有領超 ...
#14. 立院三讀公務員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輪班制警消要求廢除 ...
但因機關預算的限制或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的獎勵。 三讀條文明定,實施輪班 ...
#15. 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抄本 - 中華民國總統府
超時服勤 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 ... 爭規定六),分別規定每月超勤時數計算及加班費支. 領上限,以及因公無法補休或未支領超勤加班費之其他敘.
#16. 院會 - 考試院
因此警消人員具高危險性、高危勞性之工作性質,有關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所得替代率等退休制度,本席當時建請年改會議應傾聽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基層警消人員意見另案審慎 ...
#17. 110 年員警常見偽造文書案件廉政防貪指引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四、 貪圖超勤加班費而虛偽報領:. 外勤員警每月皆依其超時服勤時數報領加班費,派出所彙. 整陳報分局,分局審查核發,因每月報領加班費資料眾多,. 倘有員警無超勤加班之 ...
#18. 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二) 經核定國定紀念日、民俗. 節日或其他放假日、停止. 辦公日服勤或因勤務需. 要,經核定停止輪休外. 宿,不能補休假、獎勵或. 給與其他補償者。 一、 本點刪除。 二、 ...
#19. 警察勤務次重要法令規定彙編
警察 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 檢視各班勤務人員出勤返所,服裝儀容、服勤裝具之攜帶與歸還及有 ... 督導人員依規定核發超勤加班費或擇期補休。
#20. 論文題目: 警察派出所勤務規劃之問題與改善方向研究
三、所長認為每日規劃超勤是有其必要性,而且超勤加班費對員警有. 誘因存在,而員警則是認為應該要視實際的情況來規劃勤務,而. 不是僵化的要求員警每日超時服勤。
#21. 壹、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人事補給站
釋6、外勤員警經機關同意每週8 小時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其公假如何登記及得否支領超勤加班費疑義。 .. 101. 釋7、行政院訂頒「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
#22. 內政部業務報告
服勤 人員;並增訂防焰性能認證機制,以及 ... 4 月22 日修正發布,對於因公致身心障礙符 ... 超. 勤加班費等. 問題,警政署. 應研議關於. 專責警力之. 繁重加給方.
#23. 懲戒法院判決 - 雲林縣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
但刑事確定. 判決於審理中並未詳查上情,逕引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服勤. 員警違反勤務規定懲戒基準,以及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服勤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上訴人 ...
#24. 駐衛警察甄選專業科目
而內勤人員因業務加班者,. 可支領一般加班費,以30 小時為限。」此外,員警超勤加班且因公. 未補休者,予以行政獎勵。現行《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
#25. 義守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度時,能對於警察各項勤、業務工作之獎懲,加以通盤性之考量及檢討,以提振警察人 ... 預算的獎勵金,比如(超勤)加班未補休或請領加班費,可酌予行政獎勵,以資鼓勵 ...
#26. 書面質詢及答覆
至超時服勤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者,仍按內政部警政署. 96 年11 月13 日警署人字第0960147529 號函獎勵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二、 依本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第37 ...
#27. 108 年度警察勤務考猜班講義(五)-警佐班考前猜題 - 高見公職
服勤 時間分配,以勤八休十六為原則,並刪除深夜勤不超過四小時之規定。 二、增列第四項規定,加班以二小時為原則,超出二小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班表固定以三個月為.
#28. 警政與警察法相關圓桌論壇(二十三) 【從釋字785 論特殊 ...
陞任為組員或科員之行政處分(下稱請求二)及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 ... 定六),分別規定每月超勤時數計算及加班費支領上限,以及因公無法補休或未支領.
#29. 本期目錄 - 監察院
... 未依規定控管離退人. 員在離退前6 個月之加班時. 數,肇致增加鉅額退休金支 ... 依據:本案經監察委員謝慶輝、黃勤鎮、 ... 令,亦未督導整修所妥為處理;所長余.
#30. 增警政加班費上限血汗警員才領得到 - 台灣醒報
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宣布,2023年起,外勤警消人員每人每月超勤加班費上限提高至1萬9千元,看起來是個恩惠警政的福利,但實際上猶如用釣竿掛在眼前 ...
#31.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 ...
系爭規定六: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 ... 每月超勤時數計算及加班費支領上限,以及因公無法補休或未支領超勤加班費 ...
#32. 公務人員加班與值班之區別
娩假等,惟仍應經具有權責的長官批准,始能離開辦公場所。如在法定上班. 時間以外,經指派在辦公場所或其他工作地點處理工作,則屬加班或值班之.
#33.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彙編目錄 - 屏東縣政府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 年11 月16 日77 局肆字第41574 號函釋規. 定略以,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已支領出差旅費,在未返回辦公處所. 銷假前,不得因執行同一公務另支加班費,惟 ...
#34. 新北市議會第2 屆第7 次定期會總質詢書面回復事項一覽表
(二)另本府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得依「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 發要點」規定請領超勤加班費、折換補休或定額予以行政獎勵。本府消防.
#35. 單位預算目次
五、研修「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 關規定(函釋),以精進功績化之公. 務人員陞任制度。 四精進員工待遇支給. 之合理性. 彙整綜 ...
#36. 廉政倫理實務與公務員貪瀆案例解析
員 未依法行政下才有可能發生圖利之情 ... 是依上開規定,公務員因公出差報支交通費及住宿費. 時,均 ... 勤加班之事實,卻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 勤時 ...
#37.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 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 ... 給字第09600643222 號函相關規定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宜改以其他補償方式辦. 理。 九、主計長信箱回復.
#3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機關內部控制制度
導成效;強化社區治安會議功能,警勤區員警利用勤務發掘弱勢族 ... 辦理員警在職進修暨因公赴國外進修事項。 ... 員警申報超勤加班費審核作業(DB03):.
#39. 地方歲計業務解釋案例彙編 -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
四)縣(市)議員依地方制度法第52 條規定支領之研究費,究係「獎勵議員研究. 法令」抑或「基於議員職務提供 ... 五)里幹事下里服勤超時加班費,可否由里辦公費中核銷.
#40. 101年度人事行政研究發展徵文獎勵得獎作品建議 ... - 宜蘭縣政府
要派單位對派遣人力要提供專業訓練,執行業務時,注意工作分配並適時給予業務指導。 六、建立派遣人力之考核獎懲機制.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應就派遣人力,建立共同考核 ...
#4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02.14.九十五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
年8月15日87警署人字第59923號函規定略以:「員警超時服勤( 值日或加班)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若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業務加班費),每 ...
#42. 澎湖縣議會第18屆第2次定期會議員縣政總質詢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一、為嘉惠離島莘莘學子,優先照顧離島居民之施政理念,便利公務洽公或居民往返實施學生專船夜泊七美,於105年4月至9月由南海之星於每週五下午4:30從馬公開往→望安→七美 ...
#43. 臺中市訂頒各類常用規定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 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有前項情形時,承辦採購單位應於通知監辦文件 ...
#4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度施政績效成果報告
110年針對轄內幫派組合圍事或投資經營、易滋生毒品犯罪或其他有治安顧慮之營業場所負責人或使用人,發現涉有不法事項者,即時運用第三方警政概念,協調、結合各權責機關 ...
#45. 「站崗」相關新聞 - CTWANT
血汗警察1/限制超勤被迫吞加班黑數員警控警署訴諸忠誠搞情勒 ... 距離,仍不無小補,且以前若加班超時還可轉為補休或請領行政獎勵,雖然實務上大多無法真的補休,「但 ...
#46. 中華民國95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 ... - 審計部
在效能性審計方面,考核. 各機關施政績效結果,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經依法通知其上級機關並報. 告監察院核處者5 件;另依法提供臺北市政府有關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 ...
#47.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 维基百科
2021年1月1日,經過五年審理,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業者未依消防法相關規定定期檢修電源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遭判6年10月。消促會 ...
#48. 朝陽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碩士論文
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100. 小時為上限。因此超勤加班費與公務人員支領業務性加班費每月20. 小時之規定不同。
#49. 預算總說明 - 行政院
6.發言人:處理新聞發布、聯繫及辦理院長交辦本院整體文宣協調、督導事項。 7.綜合業務處: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施政報告、立法院施政質詢院長備詢、專案. 質詢、 ...
#50. 中華民國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行政 ...
海. 務. 組: 執行海上交通秩序、船舶事故、海難之搜救及緊急救. Page 8. 2. 護、海洋環境保護及漁業資源維護、資訊業務、海洋. 資訊之處理、通報、蒐集、推廣、調查、研究 ...
#51.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國是會議東區會議
那政府設計的制度沒有. 辦法幫人民賺更多的退休金,不去花心思設法改善基金的投資績效,. 卻只想借改革再創一個新的設計,叫大家多繳少領延退,這才叫做真. 正與民爭利吧。
#52. [情報]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 - 批踢踢實業坊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 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 ...
#53. 從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論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與超時服 ... - Issuu
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 ... 規定每月超勤時數計算及加班費支領上限,以及因公無法補休或未支領超勤加班費之 ...
#54. 消防機關組織與人事制度評估及因應策略之研究(期中報告)
年8 月4 日總統令年修正公布《災害防救法》,其內容要旨包括將內政部消防署 ... A. 美國因實施地方分權,故對於消防人員人事法制因各州規定或有差異,一般.
#55. 災害防救法令彙編 - 苗栗縣政府
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229.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內政部消防署. 特種搜救隊支援空中搜救作業規定..... 230.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 ...
#56. 花蓮縣政府106 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目錄
三、豐坪溪疏濬工程因不敷經濟成本. 經106 年6 月3 日簽. CA1060001098 號同意辦理撤案。 四、馬鞍溪因第九河川局於本(106). 年度仍在辦理該河段疏濬,故本.
#57. 地方歲計業務解釋案例彙編 - 寶山鄉公所
三、考量地方政府迭就地方制度法函請釋疑,惟主計同仁對於內政部解釋或未盡知悉, ... 之規定,爰因公奉派國內出差之相關差旅費,在不違反經費支用規定之原則.
#58. 高雄市104 學年度第2 學期公私立幼兒園園長(園主任)行政會議 ...
捌、假別:公立幼兒園園長、園主任及承辦幼教業務處室主任核予公(差)假登記 ... 補休. ○. 延長工時後. ,. 勞工同意選. 擇補休而. 放棄. 領取加班費.
#59. 國立永靖高工104 學年度第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
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小王,負責刑事案件偵辦等業務,於99 年及100 年間,明知自己. 休假未上班,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 計表、 ...
#60. 警察勤務選擇(問答)3000題
警察 勤務條例第五條規定,警勤區由警員一人負責,依學理而言,「由警員一人負 ... (C)得停止輪休,並必頇完全補假(D)得停止輪休,並發給超勤加班費.
#61. 基層員警的心聲- 強積金&勞資權益 - 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
基層員警的心聲- 強積金&勞資權益- 本港基建與民生- 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 ... 據《員警超時服勤(值日或加班)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業務 ...
#62. 嘉義(含灣橋)分院新進人員服務手冊目錄
依衛生署之規定,為每一位住院病人提供「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 ... 仍依業務需要繼續上班,未申報. 加班費者,於6 個月內補休完畢,超過期限者,視同自動放棄。
#63. 臺東縣政府97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七、配合辦理改善本縣原住民地區收視不良工作。 肆、衛生. 一、 積極推行各項保健及防疫業務,降低疫病流行。 二、 ...
員 警 超時 服 勤 值日或加班因公未 補 休 亦未 支 領 超勤加班費(業務加班費者獎勵規定) 在 [情報]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5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32005號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
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
,是否違憲?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
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
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
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
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
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
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
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
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
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
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
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88年7月20日高市消防指字第7765號函訂定發布之高雄市政府消防
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三)依本市消防人
力及轄區特性需要,本局外勤單位勤休更替方式為服勤1日後輪休1日,勤務交替時間為每
日上午8時。」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尚無違背。惟相關機關
於前開框架性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之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
勤時間及休假安排有關事項,諸如勤務規劃及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健康
權保障之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節,隨時檢討改進。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
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
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
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
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
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
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
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
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內政部96年7月25日內授消字第0960822033號函修正發布之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9年12月27日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
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
當,相關機關應於前開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
理由書
聲請人徐國堯、張家偉分別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隊隊員,認其勤務時間每日
24小時,再休息24小時(下稱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下稱超勤)不合理,於101年10月24
日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下稱請求一)、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
員之行政處分(下稱請求二)及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下稱請求三),均遭否准,聲
請人不服,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以102公
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不受理請求一及二,駁回請求三。聲請人不服,再向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追加訴之聲明(給付訴訟),將聲請人列入組員或科員之陞任
甄選名冊中(下稱請求四)。經該院認請求一及二,屬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追加之
請求四,被告不同意,且不適當,以102年度訴字第284號裁定駁回其訴;請求三為無理由
,以102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分別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及上訴,
經該院認抗告及上訴均無理由,分別以103年度裁字第191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
駁回抗告,以103年度判字第72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認確定終
局裁定所適用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
、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以
及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上開保障法第 23 條、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
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
定,有違憲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
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
規定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雖未經聲請人聲請釋憲,然與確
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具有重要關聯
性,爰一併納入審查(本院釋字第709號及釋字第739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本件釋憲
相關法令簡稱暨審查客體代稱對照表如附件)。本件經審查後,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一、系爭規定一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
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
剝奪(本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參照)。
行政訴訟法於87年10月28日全文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時,第 2 條特別規
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乃公法上爭議之訴
訟救濟之概括保障規定,明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設訴訟救濟途徑者外,均得依行政訴
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俾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至於因公法上爭議而提起行政訴
訟,自須具備行政訴訟法所定各種訴訟之要件,合先敘明。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其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
無不同,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
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
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
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92年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第 78 條規
定:「(第 1 項)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
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第 2 項)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
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本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僅調整文字
,規範意旨相同)及第 84 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
26 條至第 42 條、第 43 條第 3 項、第 44 條第 4 項、第 46 條至第 59 條、第 61
條至第 68 條、第 69 條第 1 項、第 70 條、第 71 條第 2 項、第 73 條至第 76 條之
復審程序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以為救濟之規定。依同
法第 79 條規定,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
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
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是同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稱認為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包括得依復審程序救濟之
事項,且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自無於申訴、再
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況上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
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
請求救濟。是系爭規定一,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又各種行政
訴訟均有其起訴合法性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公務人員欲循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自應符
合相關行政訴訟類型之法定要件。至是否違法侵害公務人員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
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
性質以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且行政法院就行政
機關本於專業及對業務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自屬當然(本院釋字第
784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二及三,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等,設定符合憲法服公
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部分,違憲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貢獻能
力服務公眾之權利(本院釋字第546號解釋參照)。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
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本院釋字第491號解
釋參照)。人民擔任公職後,服勤務為其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核心內容,包括公務
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等攸關公務人員權益之事項,自應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
障。
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
參照)。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
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
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
法所不許。
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應
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上開制度設計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
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不得使公務人員勤休失衡致危害健康。業務性質特
殊機關之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基於其任務特殊性,固得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
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惟亦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
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下稱系爭規定二)明文規定業務性
質特殊之機關,得令所屬公務員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實施休息例假制度。同條第 3 項
規定,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實施辦法。行政院與考試院於89年10月3日以行政院(
89)台人政考字第200810號令、考試院(89)考台組貳一字第09025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公
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下稱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其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運
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
班、輪休制度。」(下稱系爭規定三)系爭規定二及三明文排除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
務人員享有一般公務人員常態休息之權利,然並未就該等機關應實施之輪班、輪休制度,
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
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就此類業務性質特
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保障而言,相較於一般公務人員,不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
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考量業務性質特
殊之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
,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
求之框架性規範。
三、系爭規定四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尚無違背
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
,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本得以行政規則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參照)。惟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有關之重要事項,如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
仍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又是否逾越法律之授權,不應拘泥於授
權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
迭經本院解釋闡明在案(本院釋字第612號、第651號、第676號、第734號及第753號解釋
參照)。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不在此限。」係有關公務員辦公時間之原則與例外規定,其
所稱「法定時間」,自應包括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所規定之時間。系爭規定二明定
:「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
方式行之。」則為有關公務員週休2日之原則與例外規定。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是有關公務
人員辦公與例假實施事宜,業有法律及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明文規範。
消防機關職司消防法所定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
安全之消防任務(消防法第 1 條第 1 項參照),其外勤消防人員業務性質尤為特殊,非
一般公務人員所可比擬,其服勤與休息時間之安排,自須有基於其特殊業務屬性之權宜與
彈性。是系爭規定二後段規定:「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所稱彈性方式,自包括服勤及休息時間之彈性安排。系爭規定三乃明定:「交通運輸、
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
輪休制度。」基此,內政部消防署於88年6月15日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5626號函
修正發布之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原名稱:消防勤務暫行實施要點)第12點第 2 款規定:
「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8小時,每週合計44小時,必要時得
酌情延長。」(103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為每週40小時)第 3 款並規定,服勤時間之分配
,由消防局「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定之,第20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應擬
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於88年7月20日以
高市消防指字第7765號函訂定發布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下稱勤務細部
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三)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
特性需要,本局外勤單位勤休更替方式為服勤1日後輪休1日,勤務交替時間為每日上午8
時。」(103年3月10日高市消防指字第10331090200號函修正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除刪除「勤務交替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外,其餘文字未調整,
條文移列為第6點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即勤休更替採「勤一休一」方式,其
內容未逾越前揭規定之規範意旨,與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違背。
系爭規定四明定服勤一日後輪休一日(即採「勤一休一」之更替方式),係高雄市政府消
防局於外勤消防人力不足下,衡酌其轄區環境特性、勤務種類之主次要及人力多寡等因素
,為達消防勤務不中斷之目的,因地制宜而為之規定。其中服勤一日之勤務態樣,依勤務
細部實施要點觀之,消防勤務之種類有防火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
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及待命服勤等8項業務。勤務實施時間為每日勤務時間24小時
,零時至6時為深夜勤,18時至24時為夜勤,餘為日勤。且勤務規劃須依實際需要妥予規
劃,訂定勤務基準,俾利各勤務執行單位據以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應
注意:服勤人員應在隊用膳;勤務種類,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夜間在勤人數,除主管外,人數在5人以下之小隊,得將值班改為值宿(上開勤務細部實
施要點第6點、第7點及第9點參照,現行規定意旨相同,但依序移列為第5點、第6點及第8
點,其中第5點並刪除「待命服勤」之規定)。足見在服勤一日之消防勤務中,業已注意
並維護外勤消防人員之身心健康。是系爭規定四採「勤一休一」之勤休更替方式,尚難謂
與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有違。惟相關機關於前開框架性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
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之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安排有關事項,諸如勤
務規劃及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健康權保障之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節,隨
時檢討改進。
四、系爭規定五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勤補償等,設定必要合理之框架
性規範部分,違憲
國家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本院釋字第575號解釋、第605號解
釋及第658號解釋參照)。國家對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所付出之勞務、心力與時間等
,依法應給予俸給;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以外應長官要求執行職務之超勤,如其服勤
內容與法定上班時間之服勤相同,國家對超勤自應依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等相當之補償
。此種屬於給付性措施之法定補償,並非恩給,乃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俸給或休假等權益
之延伸,應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
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
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下稱系爭規定五)屬公務人員超勤補償
之原則性規定,其規範意旨偏重於有明確法定上班時間之常態機關一般公務人員。惟業務
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其勤務形態究與一般公務人員通常上下班之運作情形
有異。以消防機關為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系爭規定三參照),其每日勤務時間為24
小時,所屬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段分為深夜勤、夜勤及日勤3時段,與一般機關非全年無休
只有日勤者不同,尤其消防勤務種類繁多、職務性質特殊,尚難與每日上班時間8小時之
常態機關一般公務人員相提並論。況消防勤務尚有保持機動待命之備勤、待命服勤(消防
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第 2 款及第 8 款參照),更與一般上下班情形有別。系爭規定五及
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數及超
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
人員)之超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
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
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勞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
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五、就系爭規定六,相關機關應於超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
於系爭規定五及其他相關法律,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外勤消防人員超勤補償事項
予以規範之情形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9年12月27日,依據行政院發布之各機關加班費支
給要點及內政部96年7月25日內授消字第0960822033號函發布之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發布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
及第7點規定(上述第4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併稱系爭規定六),分別規定每月超勤時數
計算及加班費支領上限,以及因公無法補休或未支領超勤加班費之其他敘獎,目的固係在
於對其超勤予以補償,惟上開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系爭規定六對外勤消防人員超勤之評價或
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前開超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
六、不受理部分
末按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
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
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
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
務,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聲請人另主張行政法院(現已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335號判例及警察人
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部分,查上開判例及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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